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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9601號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
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
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
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
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
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
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
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