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組織

 

本協會依照組織章程,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理事十一席)代行職權;監事會(監事三席)行使監察權。
 
行政執行部份本會設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秘書二人承理事長之令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如因活動所需臨時置之委員會、小組或內部作業組織,其執行或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桃園縣肢體傷殘協進會組織架構圖層級說明

第一層級:會員大會

第二層級:

        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各項事務及活動、行政事項。

        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對外代表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三層級: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秘書二人承理事長之令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