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設施改善推動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業於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於第一百七十條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其中增列B-3類既有公共建築物,包括:「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經101年10月3日立法委員段宜康協同千障權益行動盟及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團體至內政部營建署遞交陳情書,建議內政部營建署於1個月內擬具分期分階段期程,將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餐廳逐步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內政部營建署依據上開建議,爰訂定本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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