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肢季刊>第3期~認識不動產(作者:陳純彰 顧問)

(作者:陳純彰/本會創會會員/土地行政國家高考及格/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課長/現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科長)

一、前言
        民法第66條所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簡單的說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簡稱建物)就是不動產,動產的讓與,是將動產交付才生效力;而不動產不論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在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後,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人有戶籍,從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可以看出人的相關資料,土地、建物也有地籍,可以從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瞭解土地及建物一切訊息,登記簿謄本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標示部記載的是土地及建物的面積、用途…等,所有權部是記載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等,土地及建物不一定有他項權利部,因為土地及建物如無設定他項權利時,即没有他項權利部,以下就以登記簿謄本的記載方式來認識不動產。
二、認識土地
        一般人區分土地的使用類別,常以土地的地目來做依據,事實上土地的地目或等則是日據時期用來課稅的依據,然目前已不採用地目、等則來做為課稅的依據,因此地目除保留「田」、「旱」、「建」、「道」外,一律不再銓定,而區分土地的使用類別依據係以「都市計畫」外的土地,是登記簿謄本所記載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準,而「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是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載為準。「非都市土地」一般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再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都市計畫」一般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計算土地面積政府採用的係以「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為單位,它們是百進位,即1公頃為100公畝,等於10,000平方公尺,而民間還是較習慣用「甲」、「分」、「坪」等來計算土地面積,兩者互相的換算為1公頃等於3025坪,即1平方公尺乘以0.3025等於「坪」,而1甲為10分,1分為293.4坪,即1甲為2934坪。例如2500平方公尺的土地是756.25坪(即耕地與建農舍的最小面積)。
        在土地登記簿謄本還可以看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目前政府還是採用兩價分離,公告現值是由地政機關每年的1月1日公告該土地的現值,是做為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核課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及土地徵收時,核算徵收補償費的依據,公告地價是每3年,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再由地政機關依照申報地價的正負百分之二十做為公告地價,公告地價主要是核算地價稅的依據。
三、認識建物
        建物依主要用途可分為住宅用、商業用、住商用、住工用、工業用、農業用、店舖、工廠、農舍、辦公室、國民住宅、市場攤位、停車空間、管理員室、公共設施…等,建物得依其主要用途來使用,違反使用,可能被主管機關違規處罰,例如該建物主要用途為工廠,而未作工業使用,另作其他用途(如商業用)、建物主要用途為農舍,而未作農業使用等,都可能被違規處以罰鍰。
        另外建物如果是屬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或農舍,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法令的限制,例如公寓大廈的建物或農舍的移轉或設定,一定要將土地及建物併同移轉於同一人、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應隨同主建物移轉或設定、一人只能有一戶農舍等。
        公寓大廈建物的停車位,大都登記在其公共設施內,簡單的說,買了停車位,卻没有停車位的權狀,如果該公設車位又没有車位編號,那要賣房屋時,可能就是否含車位的問題大做解釋,公寓大廈的建物取得、移轉、設定或使用上,可能較其他建物問題多,而目前市面上大多為公寓大廈的建物,為讓能更清楚公寓大廈的建物,另做專文談論。
四、用辭解釋
    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建築執照:1.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  照。2.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3.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4.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自用住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容積率: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
    建蔽率:基地內建築物一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