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8.15第四次修正
95.12.14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府勞源字第0980326827號令第六次修正
一、洽詢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人力資源科。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年滿20歲至60歲。
(三)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經營之行業,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屬獨資、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而自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其營業稅籍應設於本縣內。
四、補助方式及標準:
(一)房租(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依租賃契約所載之租金數額依規定核定補助,已取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自第1次申請核准之當季起算,最長補助2年,第1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60%,第2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50%。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
(二)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之硬體設施、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50%,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因特殊情況,如公益彩券重新抽籤之經銷商申請設備費用,所開立之發票跨年度係政策因素,得予申請設備補助。
(三)申請房租、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1次為限,其分別申請者,得分別核予補助。
(四)申請房租補助之房舍,應座落於本縣且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雙方之 直系親屬所有。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逕予審核,審核重點如下:
(一)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二)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三)創業計畫之受益身心障礙類別及人數。
(四)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五)若已接受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者,其核貸金額、經營內容、經營狀況及償還情形。
(六)申請補助者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獲創業貸款補(協)助者優先辦理。
六、申請及執行程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當地點,填具申請表連同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檢附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及身分證影本,向本府申請辦理。
(二)請領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款者,應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按季(3、6、9、12月)之1日至15日申請當季補助款,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證明文件影本。
2.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須註明坪數)及租金繳交證明。
3.租賃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6.房租補助領據。
7.撥款同意書。
(三)請領設備補助款者,自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之日1年內且於所購置發票之年度內請領完畢。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證明文件。
2.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證。但買受人應以其創業單位為限。
4.設備補助領據。
5.撥款同意書。
七、經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應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上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八、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畫(含人員異動)時,應先報本府核可後辦理。申請房租補助原核准補助之租金與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有差異者,應配合租賃契約核實修正。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並得命限期繳回補助款項。
十、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補助,並追繳不符規定之補助款:
(一)事後經法院宣告禁治產。
(二)失蹤3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連續3個月無法經營。
(四)不符或喪失第二點規定資格。但補助期間受補助人屆滿60歲,不在此限。
(五)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六)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七)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十一、受補助人經本府核定應繳回補助款,並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接受補助者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專戶補助」字樣。
十三、經費來源:由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