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詢單位:台灣復康巴士有限公司-世豪小客車租賃限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正式營運,網址 http://www.e-bus.com.tw/
二、目的:桃園縣政府為紓解本縣身心障礙者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非設籍本縣之學生,經提出學生證明文件者)A等級者為第1順位,B等級者為第2順位。
(二)非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比照B等級為第2順位。
(三)經相關團體邀請至桃園縣進行公益性活動或參加身心障礙相關競賽等確有需要,且報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者。
(四)有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者。
四、服務範圍:
(一)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北至基隆市,南至新竹縣,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服務範圍另依縣市互惠情形彈性辦理)
(二)非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起點及訖點均須在桃園縣境內。
五、服務時間:自每日上午6:30(抵達乘客預定地點)發頭班車至晚間22:00(乘客訂車時間)為末班車。
六、服務費用:比照桃園縣計程車費率計程計時3分之1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共乘時,以同時按下兩個計程錶之共乘計費鍵,其費率自動以66%計算,駕駛員依各錶所列費用,按錶收費(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索取車租證明單。)
七、服務方式: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屬戶到戶及門運輸,並將服務對象依障別等級區分為A等級及B等級障別。
(一)預約訂車方式
服務對象類別等級(以身心障礙手冊為認定基礎)。
障別等級 |
身心障礙類別 |
A等級 |
器障重度且乘座輪椅者、重度以上肢障者、中度以上肢障者(須備醫生證明需乘坐輪椅)、重度以上視障者及多障(含肢障)重度者。 |
B等級 |
其他類別身心障礙者(非A等級者)。 |
1.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每日8:00分至20:00時止。
2.預約方式:以電話( 03-3010208 )訂車為主。
3.預約訂車方式:以電話預約為主,聽障及音瘂者可以傳真預約。傳真預約熱線:( 03-3015759 )。
A等級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7日起至前2日中午12:00止,向服務中心以預約專線電話或傳真方式訂車
B等級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3日起至前2日中午12:00止,向服務中心以預約專線電話或傳真方式訂車
4. 預約訂車服務流程:
<1>申請人乘客編號(身分證字號後5碼)及姓名。(若為首次訂車或乘車資料異動時,請申請人告知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
<2>確認預訂乘車日期、出發地點、抵達地點。
<3>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確認是否有輪椅及輪椅型態(必要陪伴者以1人為原則,且限為協助身心障礙朋友搭乘之人,超過1人以上,超過之每人次按收費標準收費)。
<4>確認並複誦上述內容,完成訂車。
5.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申請取消或更改服務時間、地點時應告知服務中心人員資料。
6.共乘服務:為合理有效配置共享之公共資源,本服務以共乘服務為排訂原則。
(二)臨時叫車: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訂車於搭乘當日上午8:00時起開放訂車,以電話及傳真專線,向服務中心洽詢臨時叫 車。
2.臨時叫車時間:每日上午8:00起至下午17:00止。
3.訂車限制:每日僅開放每人訂來回各1趟次,在合理有效的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下,以共乘排訂為原則,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4.臨時訂車步驟:同本點(一)預約訂車方式之步驟。
(三)首次申辦服務:
1.申請人傳真桃園縣政府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並填妥詳細聯絡電話(住家、辦公室、手機)。
2.電話確認前項傳真資料、確認服務對象類別等級,告知申請人搭乘相關注意事項及預約訂車規則。
3.完成建檔,申請人於完成之次日始可依預約訂車方式辦理。
八、乘車等候
(一)請申請人準時於預訂之乘車時間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派遣車輛抵達申請人預訂之乘車地點,逾預訂乘車時間10分鐘(臨時叫車預約時間5分鐘),申請人仍未抵達乘車地點,則以(爽約)處理,依搭乘違規扣點方式「應取消服務而未取消」辦理扣點2點,並視同放棄當日服務。該車駕駛員應向本縣復康巴士行政中心回報後始得自行駛離,前往次一趟次辦理服務。
九、其他服務(申訴服務):
為維護乘車品質及民眾權益,民眾申訴採直撥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本府交通處:0800518666)或逕向服務受託單位提出相關的建議、表揚或申訴。
十、搭乘違規扣點方式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申請人未依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辦理。若違反本乘客服務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將由服務受託單位郵寄「扣點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疑義,可逕向服務受託單位提出書面申復。
(如申請人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取消趟次並提出資料證明者,則不予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6次,扣點1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1點。
3.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乘車時間10分鐘後(臨時叫車於預約時間5分鐘後),乘客仍未抵達約定地點,則以爽約處理,扣點2點。
(二)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5點者,停止服務1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0點者,停止服務2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5點者,停止服務3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十一、保險
凡搭乘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服務受託單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投保,每1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20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1個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最高上限500萬元,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依當時法令規定加保金額辦理)
十二、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
十三、遵守乘車秩序:
為維持復康巴士乘車秩序、安全、整潔,乘車時勿飲食、勿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勿隨意走動,共同營造復康巴士有禮之乘車秩序。
十四、本服務要點得視實際辦理情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