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詢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依 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辦理。
三、目 的:
(一)幫助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有喘息的機會。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家庭在危機時期得到適當的支持。
(三)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
四、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或領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且未接受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者。
五、實施方式:
(一)服務原則:
1.日間托育收容者及啟智班就學者,每人每年度臨托及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150小時;已在住宿教養機構不得超過80小時,其餘每人每年度臨托及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380小時。
2.遇特殊狀況需求者以專案處理。(時數用完,申請專案處理以1次為限)
(二)服務型態:
1.臨時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者。
2.短期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在超過12小時以上者,連續受託日不得超過14日。
3.服務超過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未滿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收費及補助依標準減半。
(三)服務方式:
1.定點照顧:由本府受委託單位運用既有場地及人力,提供需要臨時照顧短期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送至受委託單位接受照顧服務,可結合其他評鑑合格受委託單位協辦。
2.在宅照顧:
(1)個案家:與本府受委託單位簽約之專業服務人員至有需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2)服務員家:將身心障礙者送至服務員家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 務。第1次申請,社工員應親自訪視服務員家庭,評估服務員的居住環境及家人是否接納等因素,才可進行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六、收費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全額補助服務費、交通費:
1.低收入戶。
2.父母其中一方逾65歲以上。
3.父母雙亡且其他主要照顧者逾65歲以上。
4.身心障礙者為單親家庭。
(二)家中有2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且無低收入戶資格者,其中1名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委託單位全額補助,其餘身心障礙者服務費補助70%,補助對象由案家於本年度第1次申請時切結決定,但同年度內不得更換。
(三)非低收入戶補助服務費70%,行政費、交通費全額補助。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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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型態 |
補助比例 |
補助金額 |
自付金額 |
臨時照顧服務 |
100% |
130元/時 |
0元 |
70% |
91元/時 |
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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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照顧服務 |
100% |
1600元/日 |
0元 |
70% |
1120元/日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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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照顧服務 |
每次申請依照顧費用標準負擔費用。服務超過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未滿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收費及補助依標準減半,服務時數在超過12小時以上者,以全日計算。 |
1.個案家:每次申請除依照顧費用標準負擔費用外,並加收服務員到宅照顧交通費用每次新台幣100元。
2.服務員家:服務員不得自行搭載身心障礙者,如家屬無法自行接送身心障礙者至服務員家且需服務員接送者,應以計程車方式處理,接送期間由家長全額自付所有費用,申請縣府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費補助,以到達服務員家之時間起計算。
服務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應優先服務。
2.以未獲安置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3.在日間托育及就讀啟智班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4.在住宿教養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5.其他因緊急事故經受委託單位評估需優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6.時數用完之特殊情況個案,由受委託單位通報本府申請專案處理。
七、服務內容: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侵入性醫療(插管)服務、洗腎例行性回診之服務(回診接送服務不在此限,時數1次以3小時為限)。
(一)協助膳食:
1.臨時照顧:包含餵食,不包含烹調,且家長須先將食物準備好。
2.短期照顧:若服務地點在服務員家或定點,案家須負擔個案每餐誤餐費(新台幣60元至80元)。
(二)協助生活自理:
1.臨時照顧:協助案家身體的照顧。如協助進食、協助如廁等。服務期間可提供換尿片、換衣服等工作,讓個案在接受服務期間保持清潔。
2.短期照顧:服務員應幫助案主洗衣服、身體清潔及餵食等工作。
(三)在宅安全照顧:
1.以確保服務期間案主之安全為主,案家不能強制服務員提供教學、陪讀及復健等服務。
2.家長外出時,服務員只負責照顧身心障礙者,若家中有其他手足需照顧,則家長須另自費申請其他服務員,否則不予照顧。
(四)陪同從事休閒活動:
1.需經社工員評估案主之狀況,是否適合服務員單獨帶出或仍需有家屬陪同。
2.服務員不提供陪同身心障礙者工作(例如:買賣股票、公益彩券等)之服務。
3.休閒活動應為非持續性、非長期性的活動。
(五)陪同就醫(限桃園縣內醫療院所):
1.兒童個案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一同前往。
2.成人個案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復健、療育、傳統民俗治療不在服務範圍內。
八、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3.戶口名簿影本。
4.低收入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