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一、洽詢單位:本縣衛生局、本縣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醫療院所出 院準備組、各鄉鎮市公所及衛生所。
二、目  的:
     1.引進民間資源,提供生活無法自理之失能者適切之居家服務,以滿足照顧需求,提升生活品質。

      2.結合社區資源帶動社區民眾共同關懷失能者,建立居家服務資源網絡。
三、服務對象: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符合以下條件之身心障礙者,需經評估失能,需他人協助之身心障礙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未滿50歲失能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50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
      (三)以前依「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已接受居家服務補助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 
        3.身心障礙手冊
        4.委託他人辦理,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之他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或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其他服務。

六、補助標準:

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180元計,每日最高以8小時為限。

身份(對象)

每月最高補助時數

100%

70%

50%

低(中低)收入戶

輕度失能者

16小時內

 

第17~28小時

中重度失能

25小時內

 

第26~50小時

極重度失能者

32小時內

第33-72小時

 

一般戶

輕度失能者

8小時內

 

第9~20小時

中重度失能

16小時內

 

第17~36小時

極重度失能者

32小時內

 

第33~72小時

註: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