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訂定「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

出處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72
經授能字第10203090900

主  旨:預告訂定「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能源局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樓。

(電話:(02)27757758

(傳真:(02)27316598

部  長 張家祝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公告草案

依  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指家戶成員有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居住家中,其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

(維生器材:

1、 經醫師診斷須持續進行呼吸治療、氧氣治療或咳痰、抽痰等治療,且實際已使用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化痰機(器)、咳嗽(痰)機、抽痰機及電動拍痰機等維生儀器。

2、 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使用之冷氣。

3、 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符合以下任一項:(1)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2)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3)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確有使用之電暖器。

(必要生活輔具:

1、 獲得政府補助(生活輔具補助)購置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等五項生活輔具。

2、 其為自行購買者,應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設置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於診斷書或評估報告載明必須使用前述五項生活輔具。

二、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

(維生器材適用項目:(1)氧氣製造機、(2)呼吸器、(3)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4)冷氣機、(5)電暖器及(6)抽痰(化)痰類六項器具。其中抽(化)痰類包括: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等四項。

(必要生活輔具適用項目:(1)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2)電動輪椅、(3)電動代步車、(4)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5)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五項。

三、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電費計算方式

(電業依內政部核准之用戶名冊,就下列各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優惠度數,按表燈非時間電價(非營業用)第二段單價計收。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用戶應繳總電費係由用電總度數扣除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後,依原適用電價計算之電費加計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電費而得,前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以用電總度數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