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7月25日府社障字第0910160119號函頒
93年11月24日府社障字第0930307994號修正
99年11月8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378號修正
一、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三、本規定之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四、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申領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桃園縣並實際居住戶籍地,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家庭總收入,其計算方式,依本縣身心障者中低收入生活補助規定辦理。)
(三)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六)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六、本規定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限。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使用範圍為客廳、房間者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七、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三)身心障礙者全戶總人口之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全戶綜合所得稅所得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八、房屋租金補助期限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核定補助於當年度12月底止,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年底結束前1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九、房屋租金之補助,自核准次月起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十、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身心障礙者手冊到期、地址變更及終止租賃,申請人應於變更15日內檢送異動資料。
十一、本項租金補助總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額度為限。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