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月31日府社障字第 0940025844 號函頒
100年4月8日府社障字第1000131650號令修正
一、洽詢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四、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直系血親或配偶)有清償能力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所購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七)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5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7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八)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二人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五、補助內容:
(一)額 度:每戶最高不得逾越當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核定之貸款上限。
(二)年 限:原則15年,最長不超過20年。
(三)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1月1日依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乙份。
(二)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正 、反面)。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八)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九)收據。
七、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由原承貸銀行配合辦理。
八、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向各鄉(鎮、市)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九、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1次為限。
十、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3人時,應於移轉登記後2週內主動通知本府及承貸銀行,其因怠於通知而所衍生之不當得利息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一、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6個月以上,承貸銀行應通知本府,並停止撥付補助之利息。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前,已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其利息補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本府。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