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詢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二、目 的: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設籍於本縣6個月以上,年滿16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
四、相關法令及獎勵規定:
1.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
2.獎勵項目: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30,000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10,000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5,000元。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每人取得檢定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申請獎勵1次為限。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三)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四)生效日起6個月內技術士證照影本(正、反面)。
(五)身心障礙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期限:申請人於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6個月內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則5年內不得提出申請並繳回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