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獎助要點

一、洽詢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二、依  據: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1款規定。
三、目  的: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促進就業,獎助因參加補習所需費用,期增進身心障礙者擔任公職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四、補助對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年滿18歲非現任公職者並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手冊,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程之身心障礙者。
五、補助標準: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方式分為2種:
      (一)面授:

         1.於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程時先補助實際學費金額2分之1。
         2.身心障礙者考取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之公職者,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另外2分之1學費金額。(每階段最高限額10,000元整),每人以補助1次補習課程為限。
     (二)函授:比照面授補助學費金額之一半,每人最高補助金額5,000元整。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自行報名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應於所參加補習課程開課後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審查。

     1.申請書、切結書。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戶籍謄本。
     5.學員證影本(正、反面)。
     6.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7.身心障礙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繳回原補助金額。
七、經費預算:本要點所需經費300,000元整由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