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89府教特字第02339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府教特字第09303029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70195499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優秀選手為本縣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一)個人項目獎勵:(本獎勵金頒發以參賽全隊4人以下之個人為對象)
第1名:新臺幣50,000元整。
第2名:新臺幣15,000元整。
第3名:新臺幣10,000元整。
第4名:新臺幣8,000元整。
第5名:新臺幣6,000元整。
第6名:新臺幣4,000元整。
(二)團體項目獎勵金:(本獎勵以參賽全隊5人以上為團體單位頒發)
第1名:按競賽規程或比賽規則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人數乘以20,000元。
第2名:按競賽規程或比賽規則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人數乘以10,000元。
第3名:按競賽規程或比賽規則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人數乘以8,000元。
如選手實際報名人數逾10人,則以10人為限,並以該隊實際報名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刷新記錄獎勵金:(以每項最佳成績核算)
1.刷新大會記錄:新臺幣30,000元整。
2.刷新全國以上記錄:新臺幣50,000元整。
三、蟬連獎勵金:「蟬連」係指前後次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均由同一人獲得第1名者。
合於前點第一、二款獲得第1名者,除原頒發獎金外,另頒發蟬連獎勵金,每次核發獎勵金每人新臺幣30,000元整。
四、本獎勵金項目以該年度「競賽規程」為準。
五、獎勵金之發給以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頒發「獎狀」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