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服務內容:依規定開立公益彩券工作能力證明。
三、服務對象: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具有工作能 力,年滿20歲或年滿18歲已結婚者(以申請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標準),需本人親自辦理,且無下列情事者得申請工作能力證明書。
1.未受禁治產宣告。
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
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 、物人或失智症者。
4.最近5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20歲。
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7.其他由公益彩券發行銀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
四、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
2.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3.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