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

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府教特字第○九二○一九九○三六號公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50143282號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07日府教特字第0980392896號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00421433號令修正


一、為減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係依公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10分之7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10分之4學雜費。
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就讀縣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1式2份,1份留存校內,另1份(加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戶籍證明影本。
         3.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三)申請期限:第1學期至9月底止,第2學期至3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減免。
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3點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