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詢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
二、目 的:為使本縣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午、晚餐的問題,並藉由專家調配之餐食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所需之營養及正確飲食觀念。
三、依 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辦理。
四、服務對象:設籍本縣年滿1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獨居之中度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炊食。
(二)非獨居之重度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炊食)及家人無法提供餐飲者。
(三)有特殊情況經本府社工員評估需協助,並經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評估,本府社會局核定符合之身心障礙者。
註:(1)「無法自行炊食」係指: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狀況導致無法自行煮食食物或無法自行外出購買食物,或當煮食食物時有危害自身安全之虞者。
(2)「家人」係指: 與身心障礙者住在一起之配偶、父母親、子女及共同住在一起的兄弟姐妹。
(3)身心障礙者送餐服務需於每3個月或6個月重新複評、核定。
五、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3.全戶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中低收入戶(檢附所得證明或不動產證明,依據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6.委託他人辦理,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之他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補助方式:
補助標準 |
補助比例 |
自付比例 |
補助內容 |
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
100% |
0 |
每人每日最高2餐(午、晚餐)餐費 |
家庭總收入達最低生活費1.5~2.5倍 |
90% |
10% |
|
有特殊情況需協助經評估符合者 |
9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