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具-汽車改裝費用

一、洽詢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二、依  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三、目  的:為協助解決身心障礙者謀職之交通問題,增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基本技能,補助購置汽車設備時因應身心障礙程度及需求而改裝之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四、補助對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年滿20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目前已在職或經錄取準備就職之身心障礙者。
五、補助項目: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案最高補助改裝費用的50%,但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每人以補助1次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於購買汽車後之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審查。
         1.申請書、切結書。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駕照(正面)及行照影本(車籍頁,需加註特製車改裝)。
         5.在職證明(或錄取通知書) 。
         6.改裝發票或收據正本。
         7.身心障礙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者,本府得命受補助人限期反還補助費用;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八、經費預算:由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